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绵阳市咨询业协会。
英文译名:Mianyang Association of Consulting Firms.
缩写:MACF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绵阳市咨询业协会是经绵阳市民政局登记依法成立的全市性行业协会;是实行自主、自律管理的全市性社团组织,它是由绵阳市境内从事咨询业务的企业和其它机构以及具有从事咨询工作执业水平的专家、学者、高中级专业人员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建立健全全市咨询行业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从事咨询业的企业和其它机构的联系和业务合作,团结全市咨询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职业道德,提高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促进全市咨询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咨询产业的逐步形成,为绵阳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绵阳市中介组织发展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绵阳市民政局。本会接受四川省咨询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并接受市中介组织发展局和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绵阳市临园路东段7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工作职责:
1、宣传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监督、检查咨询业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2、负责制定咨询行业的发展规划、行业规范、自律准则等。
3、对咨询行业行使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
4、对全市咨询企业和其它咨询机构及咨询从业人员的资质、执业资格进行评审、考核、认定,合格者发给相应的证书。
5、反映全市咨询机构和咨询业人士的意见和建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6、争取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政策扶持,行使经政府部门授权的其它工作职能。
7、对咨询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8、传递信息,开展咨询理论研究以及国内外的业务合作和学术交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组成,并适当吸收少量特邀会员参加。
第八条 申请成为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凡本市从事咨询业务的组织,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经本会理事会同意即可吸收为本会团体会员;
(二)个人会员:在本市范围内,具有从事咨询工作执业水平的专家、学者、高中级专业人员,承认本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经本会理事会同意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特邀会员;市内外、国外著名的咨询企业或知名专家,经本会理事会决定,可特邀为本会团体会员或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须提交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由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取得本会收集、编印的书刊、信息等资料;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意见和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提请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监督本会的财务收支。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关心本会建设,维护本会共同利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向本会提供信息,推荐科研成果;
(四)恪守职业道德,维护本会声誉;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变更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变更或撤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六)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发展战略;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选举常务理事会;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法定代表人亦可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由其他常务理事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评审或服务活动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职责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工作人员安置和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已经2004年10月2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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